Jun 2, 2009 最新文章
是次由美国次贷而引发的金融海啸使全球金融业倍受重创,而以健全严格监管著称的加拿大的金融业经受住了冲击,被全世界公认为是目前最为稳健的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业稳定评估”中对加拿大的这套体系以很高评价 。“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全球最具竞争力的金融业排行榜,加拿大亦一直名列前矛。
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金融监管是联邦和省分权、分行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权归联邦,证券业则由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随全球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加拿大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加强,证券业统一监管呼之欲出.(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全面.下文便逐一介绍:
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
加拿大金融监管是从保险业监管开始的。19世纪末,加拿大成立了保险监管办公室,后发展为保险部,专门监管在联邦注册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养老金计划,并向政府提供保险精算服务。而银行业监管起步和发展则是因为Home Bank 经营失败而促成的.加拿大1925年开始设立银行总监督官办负责监管注册银行。1934年颁布的《银行法》,确定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权归属中央。1967年,加拿大设立了人们熟知的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mpany, CDIC),以确保小额存款的安全性。80年代中期,在调查两起银行倒闭案时 ,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ard Z. Estey提出,建立统一的联邦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1987年7月,加拿大通过《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法案,将保险部和银行监督办公室合二为一,成立了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 专门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养老金计划. 为使金融监管跟上金融业发展,1999年6月,加拿大财政部颁布了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框架》(Supervisory Framework),明确了OSFI进行监管操作的原则和方法。OSFI有相当的监管独立性和相应的起诉豁免权,可以比较有效地实施独立监管,不受其他机构制约。其监管权限为:建立金融机构财务标准,审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资本金及经营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有必要,有权以行为不当为由撤换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机构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加拿大证券管理会(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CSA)
加拿大10 省3特区都有各自的证券监管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虽然所遵循的原则和目标基本相似,但没有两个省区的证券法律法规是完全相同的,而各项实施细则差异就更大。在高度资本市场化的今天 ,加拿大割裂的立法和监管体系不仅阻碍了证券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难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更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实际上,在国际证券监管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里,加拿大是G8中唯一没有统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国家 。
鉴于大势所趋, 加拿大于90年代成立了志愿性质的加拿大证券行政会(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CSA )。CSA由各省区的证券委员会自愿联合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省区的证券监管,确保立法原则及标准的统一。。2003年,CSA进行了机构改组,由过去的的松散型组织变成一个更为正式的组织。六省监管委员会 同年8月成立了CSA政策协调委员会。2004年3月CSA成立了永久性的秘书处。这些举措也许为将来加拿大证券业实现统一监管做了准备。
省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
加拿大联邦和省区分权的政治架构,决定了各省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还将长期存在,但省的这种权限已日渐式微。除证券委员会外,加拿大各省区政府还设有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ttee),负责对信用社、省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从保险业看,由于在联邦注册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分别占全国的90% 和80%,所以实际上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是联邦负责。此外,绝大多数省区还与联邦监管当局达成委托协议,由联邦监管当局代表各省区对在省区注册的寿险公司实施审慎监管。从信用社看,虽然加拿大所有的信用合作社都是按照省区法律登记注册的机构,但它们同时受联邦及省政府的监管(魁北克省除外,只受省政府监管)。根据《信用社协会法》和有关委托代理协议,目前全加共设有的九个省级信用社中心以及由这九个省级中心出资成立的加拿大信用联盟中心(CUCC),均由OSFI负责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SROs)
加拿大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主要集中于证券业,他们的监管权是通过省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获得 。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加拿大投资交易人协会Investment Dealer Association (IDA) 基金经纪商协会(Mutual Fund Deal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MFDA)、市场管制服务公司(Market Regulation Service Inc.,RS)以及两个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含多伦多创业板)和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ME,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916年成立的IDA是加拿大固定收入市场(包括国债、债券和信用债券)的主要监管者,监管内容是会员的资本负债及其市场行为。IDA有权对个人或公司的违规行为做出公开谴责、行政罚款、吊销执照或是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另一家被安省及西部四省 证券委员会承认的机构是MFDA,对从事共同基金销售的会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合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上。RS是一家独立的提供监管服务的公司,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具体监管操作均由该公司负责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加拿大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机构是CDIC和新近成立的FCAC。
FCAC (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
2001年6月成立的FCAC管辖的金融机构包括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合作性质的信用协会。FCAC每年通过财政部长向议会提交有关自身活动、金融机构履行法律义务的报告,经费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按资产额均摊。
FCAC法定职责有两个:一是确保联邦管辖的金融机构遵守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二是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FCAC具备强制执行力,在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时,FCAC除通知OSFI及其他监管部门外,还可视违法的严重程度和频率,要求金融机构承诺纠正错误,或处以罚款、刑事制裁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CDIC (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CDIC的法定义务包括:对存款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提供保险;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维
护会员单位存款人的利益,努力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CDIC的法定会员单位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在联邦注册的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省辖机构则须得到省政府的授权才能申请成为CDIC的会员。CDIC的监管职权是:建立存款保险的条款和标准;决定和控制保险申请人的进入;积极地调控和评估投保的金融机构的表现以及他们投保资金的风险(包括进行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获取投保机构信息);确定保费;对违反有关的风险管理和业务操作规定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如要求整改、征收罚金,直至取消保险或关闭该机构。需要指出的是,CDIC获取被监管机构财务信息的来源主要是OSFI,而实施现场检查时,也往往与OSFI联手进行。
综上所述,加国的金融体系联邦与省分权而制分工协作 但高度统一, 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对消费者的保障不断加强,同时配合当今全球金融的发展趋势, 本着严格风险控制的原则,适度调整,形成了一套值得各国借鉴的模式. 值此祝愿加国经济凭借我们引以为荣的金融体制率先走出低谷, 迎来复苏!